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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103.12.06第53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機械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機械工程同志,研究機械學術,協力發展我國機械工程建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接受個人或公私機關之委託研究或解決有關機械工程上之問題。
2.舉行學術講演及設立分類研究小組,以促進機械工程學術之發展。
3.徵集機械工程圖書,調查國內外機械工程事業之最新發展,以供學術界及實業界之參考。 
4.審議機械工程名詞及標準規範。
5.研究機械工程學術及教育事項。
6.發行會刊及有關機械工程書籍。
7.協助會員介紹職業。
8.舉辦有關工業職業訓練事宜。
9.舉辦機械專業人才認證考試。
10.辦理其他與本會有關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
1.正會員 2.仲會員 3.初級會員
4.團體會員 5.名譽會員 6.學生會員
第八條: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正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正會員。
1.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工學院)機械工程系畢業,曾辦理機械工程業務五年以上對於學術或事業著有成績者。
2.在國內外大學理科或其他工程系畢業,曾辦理機械工程業務六年以上,對於學術或事業著有成績者。
3.曾為本會仲會員三年以上,辦理機械工程業務著有成績者。
第九條: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正會員或仲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仲會員。
1.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工學院)機械工程系畢業,曾辦理機械工程業務二年以上,對於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2.在國內外大學理科或其他工程系畢業,曾辦理機械工程業務三年以上對於學術或事業有相當成績者。
3.曾為本會初級會員二年以上,並辦理機械工程業務有相當成績者。
第十條: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正會員或仲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初級會員。
1.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工學院)機械工程系畢業。
2.在國內外大學理科或其他工程系畢業,曾辦理機械業務一年以上者。
3.機械工程界服務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第十一條:凡在國內外大學或技術學院教授工程或在工程研究所研究者以工程經驗論。
第十二條:凡與機械工程界有關係之工廠、學校或團體,由會員五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凡對於機械工程事業有特殊貢獻而非本會會員者,由會員十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由本會聘為名譽會員。
第十四條:凡本會正會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十年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以後即不再繳常年會費,但新入會者入會費仍須繳納。
第十五條:凡國內大專院校機械相關科系以上學生,由就讀學校師長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後自動升級為初級會員。
第十六條:仲會員或初級會員已達升級資格時,得由其本人具函申請或經正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由理事會審查通過,予以升級。
第十七條:凡本會會員因故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明理由,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正式退會。
第十八條: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經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檢舉,報經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提經理監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擔任本會規定或指派之職務。
3.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應享有下列之權利:
1.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之權益。
2.正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3.仲會員有發言權、選舉權、無被選舉權。
4.初級會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本會以會員人數眾多,由會員中依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100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廿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順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廿三條:本會置理事卅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廿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推薦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7.其他執行事項。
第廿五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二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九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三十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卅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名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人選由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各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得列席理事會。
第卅二條:本會為表彰本會之會員在機械相關領域之傑出表現,且對國家或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經依本會會士設置辦法選出者,得為會士。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卅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卅四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卅六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各級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免入會費。
2.常年會費:各級個人會員常年會費均為700元,正會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得為永久會員,以後免繳常年會費。
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收費標準如下表。
3.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孳息。
7.其他收入。




第卅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代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四一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三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